公共基礎知識每周一測(2021.5.19)
2021-05-19 15:25:58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事業(yè)單位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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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選題
1. 我國刑法對于“我國領域內的犯罪”是如何界定的:
A.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fā)生在我國境內的犯罪
B.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發(fā)生在我國境內的犯罪
C.犯罪行為人在我國領域內被捕的
D.犯罪行為人為我國公民的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刑法知識。根據《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梢�,只要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我國領域內,就應當認定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本條規(guī)定的是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因此,選擇A選項。
2. 我國《刑法》規(guī)定,( )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A.16-18歲
B.14-16歲
C.12-14歲
D.10-12歲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刑法知識。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具體規(guī)定: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3、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致殘,情節(jié)惡劣的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核準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4、不滿12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因此,選擇B選項。
3. 下列選項中,需要負擔刑事責任的是:
A.10周歲的甲盜竊珠寶店價值10萬元的金銀首飾
B.8周歲的乙用極其殘忍的手段殺害了他的同學
C.20周歲的丙,先天性愚型,用剪刀將路人戳成重傷
D.17周歲的丁,攔路搶劫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犯罪知識。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丁已滿17周歲,搶劫行為構成犯罪。D項正確。A項、B項: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那么在十四周歲以下的人,犯罪的依法不受刑事處罰,所以10周歲的甲盜竊,不負刑事責任。8周歲的乙對殺害同學的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A項、B項錯誤。C項: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先天性愚型屬于精神疾病,20周歲的丙用剪刀將路人戳成重傷不承擔刑事責任。C項錯誤。因此,選擇D選項。
4. 在下列情況中,不能適用減刑的有:
A.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
B.累犯
C.被單處罰金的犯罪分子
D.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刑罰及其具體運用并選錯誤項。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zhí)行活動。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C項中,罰金屬于附加刑,不屬于適用減刑的情形。A項: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減刑。A項錯誤。B項: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累犯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但并未規(guī)定累犯不能減刑,因此即使是累犯,只要滿足減刑規(guī)定的條件,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現的,仍然可以減刑。B項錯誤。D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十八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并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社區(qū)矯正機構與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有可能適用減刑。D項錯誤。因此,選擇C選項。
5. 實施下列犯罪行為不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是:
A.搶劫金融機構
B.故意殺人
C.販賣毒品
D.盜竊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刑罰及其具體運用知識并選錯誤項。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此可見,盜竊犯罪不可能被判處死刑。D項符合題意。A項: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A項排除。B項: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項排除。C項: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由此可見,販賣毒品有可能被判處死刑。C項排除。因此,選擇D選項。
6. 甲盜得筆記本電腦一臺,結果發(fā)現是自己大學同學乙的,便偷偷將電腦還給乙,甲的行為屬于:
A.犯罪預備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中止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tài),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由此可知,題干中甲偷走了乙的電腦,對乙實施了危害行為,侵害了乙的財產權,危害行為導致了危害結果,犯罪達到既遂狀態(tài)后就不能退回其他形態(tài)了,盜竊罪在甲取得筆記本電腦的時候就已經既遂了。雖然他后來把電腦還給乙,但是仍然完成了整個過程造成了危害結果,構成了犯罪既遂。C項正確。A項: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由此可知,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預備。A項錯誤。B項: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此可知,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未遂。B項錯誤。D項: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由此可知,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中止。D項錯誤。因此,選擇C選項。
7.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屬于刑法的一個概括性罪名,下列罪名不包括在內的是:
A.妨害公務罪
B.招搖撞騙罪
C.組織考試作弊罪
D.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刑法分則并選錯誤項。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這屬于侵犯財產罪,不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D項錯誤,但符合題意。A項: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這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種。A項正確,但不符合題意,當排除。B項: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顒拥男袨�。這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種。B項正確,但不符合題意,當排除。C項: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考試作弊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種。C項正確,但不符合題意,當排除。因此,選擇D選項。
二、多選題
8.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刑罰屬于主刑的有:
A.管制
B.拘役
C.罰金
D.剝奪政治權利
E.沒收財產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查刑罰及其具體運用知識。根據《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C、D、E項:根據《刑法》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所以C項、D項、E項都屬于附加刑,故排除。因此,選擇AB選項。
9. 甲、乙、丙三人在甲的家里吃晚飯,期間乙的錢包(內有5000元現金)掉到地上,乙走后甲將其據為己有。飯后乙因喝醉酒無法回家,丙主動步行送乙回家,途中乙醉酒不醒,丙急于回家,便置乙于路邊不顧。第二天,乙被人發(fā)現已凍死路邊。在本案中甲和丙的行為性質是:
A.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B.甲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C.丙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D.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B項: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侵占罪。物品遺失在建筑物中,該物品由建筑物所有者合法占有,所以,乙的錢包是由甲暫時保管,然而甲將乙的錢包據為己有,所以成立侵占罪。B項正確。C項:丙護送乙的先行為產生對乙救助的義務,但丙急于回家,并未履行應盡的救助義務,致使乙被凍死,故丙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C項正確。A項: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構成盜竊罪。此題甲成立侵占罪而不是盜竊罪。此選項不符合題意,故排除。D項:丙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故錯誤,排除。因此,選擇BC選項。
10.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
A.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言論、集會、游行、示威等自由的權利
C.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D.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查刑罰及其具體運用知識。A項、B項、C項、D項: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A項、B項、C項、D項正確。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因此,選擇ABC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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