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每日一練(2022.11.9)
2022-11-09 08:59:51 |文章來源:華圖事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位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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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選題
1.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應當數罪并罰的是:
A. 梁某喝醉酒后在公路上行駛,撞死過路行人后逃跑,被發(fā)現后拒不停車又接連撞死多人
B. 梁某向張某勒索到錢財后,將張某殺害
C. 梁某拐賣婦女后,對被拐賣的婦女實施了奸淫
D. 梁某使用暴力將張某拘禁在自家地下室,導致張某死亡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A項中甲某醉駕致人死亡并逃逸,屬于交通肇事逃逸,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逃逸過程中拒不停車又接連撞死多人,屬間接故意殺人,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因此,選擇A選項。
【拓展】B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B項屬于綁架后殺人,定為“綁架罪”。B項排除。
C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C項屬于拐賣婦女、兒童罪。C項排除。
D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D項屬于非法拘禁罪。D項排除。
2. 趙某為X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在職期間,其利用職務便利,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房地產企業(yè)開發(fā)資質辦理、升級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577余萬元。趙某的行為構成:
A. 職務侵占罪
B. 濫用職權罪
C. 受賄罪
D. 搶奪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趙某為X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趙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A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B項: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B項錯誤。
D項: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D項錯誤。
3. 家住同小區(qū)的武某與孫某積怨已久,有一天武某趁孫某樓下散步時,順手拿起廚房一把菜刀朝樓下孫某方向扔過去,結果不慎重傷路人于某。武某對于孫某的重傷所持的主觀方面最可能是:
A. 直接故意
B. 間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過失
D. 意外事件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概述知識。
第二步,間接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所構成的犯罪。行為人對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結果須持放任其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即行為人對明知可能發(fā)生的結果既不是希望其發(fā)生,也不是希望其不發(fā)生,而是任其自然,發(fā)生不發(fā)生都無所謂。本題中武某向樓下扔菜刀是針對孫某,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對于除孫某之外的人受傷,但仍實施,屬于放任態(tài)度,所以武某對于孫某的重傷所持的主觀方面最可能是間接故意。
因此,選擇B選項。
【拓展】A項: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本題中武某對于孫某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A項排除。
C項: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了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本題中武某不存在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遇見的情形。C項排除。
D項: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本題中武某向樓下扔菜刀,應當預見到會造成損害,不屬于意外事件。D項排除。
4. 刑法規(guī)定,對于累犯應從重處罰,自首應對其從寬處罰,這體現了我國刑法的:
A. 罪刑法定原則
B. 罪刑相適應原則
C.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D. 承辦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概述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對稱,又稱“罪刑均衡原則”,也稱“罪刑等價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刑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輕刑輕,罪刑均衡。既犯罪是原因,刑罰是結果,刑罰由犯罪所引起,犯罪社會危害性重的,刑罰亦重,犯罪社會危害性輕的,刑罰亦輕,刑罰的輕重取決于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決定刑罰的輕重。故題干中說法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因此,選擇B選項。
【拓展】A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A項排除。
C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C項排除。
D項:根據2021年版《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D項排除。
5. 以下屬于正當防衛(wèi)的是:
A. 小明懷疑小強找人打他,于是先找人把小強打了一頓
B. 小王和小李互打,你打我,我打你
C. 在回家路上遇到乙搶劫,甲在反抗中誤傷了乙
D. 13歲的小剛,受他人威脅販賣毒品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甲在反抗搶劫分子的時候而誤傷乙,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構成正當防衛(wèi)。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A項:假想防衛(wèi)是指行為人由于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wèi)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小明懷疑小強找人打自己,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于是先找人把小強打了一頓,屬于假想防衛(wèi)。A項排除。
B項:互毆行為不能構成正當防衛(wèi),是因為斗毆雙方缺乏防衛(wèi)意圖。在互相斗毆中,斗毆雙方都具有毆擊、傷害對方的故意,雙方都以侵害對方為目的,并在此意圖支配下積極實施侵害對方的行為,根本不存在正當防衛(wèi)所要求的防衛(wèi)意圖,因此斗毆雙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wèi)的權利。對于故意毆打、傷害違法行為,明顯不構成輕傷的或者經法醫(yī)鑒定不構成輕傷的按照治安案件處罰,經鑒定達到輕傷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涉嫌故意傷害罪。B項排除。
D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又根據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六款,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D項排除。
6. 小林看上閨蜜小利的項鏈,趁小利不在宿舍時準備盜取,可小利突然回到宿舍,小林盜取無果。小林的行為屬于:
A. 犯罪既遂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預備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概述知識。
第二步,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小林趁小利不在宿舍時準備盜取,可小利突然回到宿舍,小林盜取無果,屬于犯罪預備。
因此,選擇D選項。
【拓展】A項: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tài),學界關于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著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fā),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說”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tài)的標準。A項排除。
B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的行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B項排除。
C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C項排除。
7. 2021年1月28日凌晨,徐某酒后駕駛小車途經某飯店門口段時,碰撞橫過馬路的行人丁某,造成丁某受傷,事發(fā)后徐某駕車駛離現場。當日早上,徐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隨后民警將其帶至醫(y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抽取的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26.71mg/100ml,徐某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徐某到案后,如實交代所犯罪行,系:
A. 自首
B. 坦白
C. 立功
D. 悔過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概述知識。
第二步,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機關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后,對已被懷疑、發(fā)覺的犯罪事實供認交代的行為。坦白是被動交代罪行,即被司法機關懷疑、發(fā)覺其犯罪事實后,并在司法機關的審訊下如實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種認罪的表現。題干當中徐某是被傳喚,從而被動交代罪行,屬于坦白。
因此,選擇B選項。
【拓展】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多選題
8. 根據我國《刑法》,以下關于死刑的說法,正確的有:
A. 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B. 死刑不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C. 只要是滿十八周歲的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都適用死刑
D. 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答案】A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罰及其具體運用知識。
第二步,A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zhí)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zhí)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A項正確。
D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滿之日起計算。D項正確。
因此,選擇AD選項。
【拓展】B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B項排除。
C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C項排除。
9. 關于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下列選項正確的有:
A. 甲在16周歲時投放危險物質致多人傷亡,甲對此不負刑事責任
B. 乙在13周歲時故意殺人,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應負刑事責任
C. 丙故意殺人時受鮮血刺激突發(fā)精神病,應負刑事責任
D. 丁為給自己殺人壯膽而喝酒,大醉后殺害他人,應負刑事責任
【答案】BC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概述知識。
第二步,AB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A項錯誤,B項正確。
CD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CD項正確。
因此,選擇BCD選項。
10. 根據下列情形,需要負刑事責任的是:
A. 小李十二周歲生日當天,將梁某殺害
B. 二十周歲的王某,搶劫50000元現金
C. 十五周歲的羅某,因過失致李某身體殘疾
D. 二十一周歲的秦某,販賣0.4克冰毒
【答案】B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故王某二十周歲,搶劫50000元現金和秦某二十一周歲,販賣0.4克冰毒,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選擇BD選項。
【拓展】A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故小李十二周歲生日當天,未滿十二周歲,不負刑事責任。A項錯誤。
C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故羅某十五周歲,因過失致李某身體殘疾,不屬于故意,不負刑事責任。C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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