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廣東事業(yè)單位公基常識:行政主體
在事業(yè)單位的考試中,對行政法知識的考查偏難,這不僅是由于行政法自身的復雜性決定了,更重要的原因也在于行政法與刑法亦或者民法不同,我們無法對行政法有著直觀的認識,為此也加大了我們對行政法的理解。因此這里重點給大家講解下我們行政法中關于行政主體的知識。
1.概念:所謂的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
2.特征:根據(jù)以上概念中我們可以總結出行政主體的三個關鍵要素即: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其中享有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比如國家行政機關,如市政府、縣政府等。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行政主體能以自己名義行政,代表著其主體地位,而不是普通的內部機構或者是委托機構的情形。
(3)行政主體是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獨立的責任承擔代表著一個組織的獨立性。
3. 考點注意
(1)行政主體、行政法主體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三個概念不可混為一談。我們所說的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相對方以及包括監(jiān)督主體。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則指的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2)行政主體并非完全等同于行政機關。根據(jù)行政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jù)的不同,可將行政主體分為職權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職權性行政主體一般情況下為行政機關,但通過授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而不可認為行政主體只有行政機關。
(3)被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不是行政主體。其中“個人”的情形中的有個特殊情形,如公務人員,雖然公務人員具體實施行政權力,但僅僅是源于代表行政機關實施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人員并無權利、名義及責任。
(編輯:姜芃)